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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最新實務見解】103高行法律問題座談會

本次座談會共討論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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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最新實務見解】103高行法律問題座談會

本次座談會共討論11則提案。
其中部分提案已獲致共識,包括:
1.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,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強制執行程序所為裁定,經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,對抗告審所為相關裁定,不得抗告於最高行政法院;

2.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,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,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性質,屬行政契約,其所生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判。

3.此外,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補稅處分經行政法院終局判決確定者,行政法院對裁罰基礎之漏稅事實受確定判決之拘束,於有關漏稅罰之裁判,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;

4.又,對程序違章建築未依限補辦手續後所發拆除通知單,因其內容係將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,並命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予以拆除,該拆除通知單應為行政處分;

5.另,海關為保全其對受處分人之公法上金錢聲請為假扣押,因其後應受處分人提起撤銷訴訟,則假扣押聲請應由管轄撤銷訴訟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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